新闻中心

以专业服务与客户满意度的最高境界为目标而不懈努力

你当前位置 半岛彩票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乐鱼体育官方网站诉讼]洛阳餐旅(836977):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04:30:58    阅读量:

  乐鱼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乐鱼体育官方网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二审民事判决阶段,公司于 2023年 3月 16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 03民终 5657号。

  根据民事诉状:“2018年 8月,原告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旅实业”)签订《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原告参与餐旅实业 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按照每股 4元的价格,认购餐旅实业增发的 3000万股股份。根据原、被告及餐旅实业同步签订的《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告参与餐旅实业本次股票发行,系建立在餐旅实业陈述的公司真实状况、未来经营业务、业绩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基础上,根据被告承诺而作出的投资估值,被告知晓并确认,因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或未能实现业绩承诺时,将由此导致原告参与餐旅实业本次股票发行的原始估值发生变化,进而触发被告的股份回购义务。

  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在 2018年 9月 27日向餐旅实业支付了增资款,获得了餐旅实业的股票 3000万股。2020年度,餐旅实业的合并报表口径净利润为负1373.2387万元,严重亏损,未能实现前述《补充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 2800万元目标净利润,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之约定,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回购原告持有餐旅实业全部股份中的 40%、即 1200万股。

  原告于 2021年 7月 5日向被告发出股份回购的通知,2021年 7月 6日,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股份回购通知。但被告在收到股份回购通知后 30日内未能履行回购款项支付义务,按照《补充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之约定,应自 2021年 8月 6日起,按照应付未付回购金额的日千分之零点六(0.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情形外,根据餐旅实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公告,被告在 2018年 9月 4日、2019年 9月 10日、2021年 9月 27日,对其持有的餐旅实业股份进行了共三次质押,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违反了《补充协议》第四条股票限售之约定,同样触发了股份回购义务。

  另,根据被告 2018年 8月 17日出具的《房产情况的说明与承诺》,针对被告向餐旅实业出售的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 404号的 1幢 401和 404号 2幢的房产(以下简称“承诺房产”),被告承诺于 2018年 12月 31日前,确保餐旅实业获得承诺房产的全部权益,并且对于承诺房产的产权交易给予积极配合,如有违反,被告自愿依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股份回购义务。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始终未能完成上述承诺房产的过户事宜,违反了上述承诺,也同样触发了股份回购义务。

  基于被告拒不履行协议及承诺约定的股份回购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被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鉴于申请人备案提交的证据 2《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由申请人与被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鱼体育官方网站被申请人三方共同签署,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洛阳餐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予以准许”。此申请法院已受理。

  2、乐鱼体育官方网站被告按照 58657315.10 元的日千分之零点六(0.6‰),向原告支付自 2021年8月6日起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人民币4645659.36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2年 7月 1日收到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 0303民初 6352号,具体判决情况:

  一、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回购金额 58657315.10元; 二、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 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 58657315.10元为基数, 自 2021年 8月 6日起按每日 0.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58314元,保全费 5000元,由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针对一审判决书,被告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3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作为第三人于2022年8月9日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开庭时间2022年8月24日15:30。

  本案现处于二审判决阶段,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03民终5657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2)豫 0303民初 6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2)豫 0303 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22)豫 0303 民初635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以 58657315.07 元为基数,自2021 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河南省源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314元,保全费5000 元,共计363314由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6314元,河南省源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负担 7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87元,由洛阳餐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 03民终 5657号